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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陳捷生 通訊員/馬遠斌 譚雙堰)今日(1日)上午,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一案二審判決落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受賄罪及行賄罪的判決,但撤銷了對貪污罪的認定。數罪並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由二十年減為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
  廣東高院經審理查明:2002至2011年間,李天福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提拔、崗位調動、工程建設、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12.7萬元、美金15萬元、港幣15萬元及佳美小汽車一輛。此外,李天福還向時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長倪俊雄(已判刑)行賄人民幣20萬元、港幣10萬元。
  對於一審認定李天福構成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廣東高院二審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兩次開庭,最終未予認定。
  廣東高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天福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
  2012年11月26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天福犯受賄罪、行賄罪及貪污罪3罪。其中,對於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40萬元;對於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對於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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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羅豫  (原標題: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案終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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